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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港国家经济开发区 太仓港国家经济开发区
园区介绍
园区鸟瞰 园区近照 园区布局图
园区信息
太仓港国家经济开发区

区域:江苏 苏州

级别:国家级

地址:太仓郑和路

联系人:贾经理

电话: 1893614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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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3295 服务级别: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太仓市境内东部,陆域规划控制面积约261.8平方公里,沿长江入海口38.8公里的黄金深水岸线呈带状分布(其中深水岸线25公里),是国家一类口岸、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组合港和集装箱干线港、江苏省第一外贸大港——太仓港的直接经济腹地。近年来,在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港口码头、临江工业、现代物流、新港城”四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路径,围绕建设创新型开发区的发展目标,加快实施“135”的发展战略,开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已完成开发建设的20平方公里土地上,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入超过600亿元,每平方公里创税超亿元,工业产出占太仓全市的30%,财政收入约占全市的20%。先后获得“长三角最具投资价值开发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最具投资价值园区”、“江苏省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等荣誉称号。

据介绍,国家级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科技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十一五”期间,这里成为第六批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有院士工作站2家,博士后工作站和联合工作站各1家,国家级实验室1家,有30多位各类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了中化产业园、奥特斯维、雅本化学等多支创新团队。已建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科技创业园、太仓软件园已吸引入驻企业100余家。



土地信息

  港区最突出的发展优势体现在“一港、两沿、三平台”。“一港”即太仓港的航运优势,太仓港是国家定位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重要组成部分、集装箱干线港、江海联运中转枢纽港,已经成为长江集装箱运输第一大港、外贸第一大港,集装箱吞吐量位居全球前32位、全国第11位。“两沿”即沿江、沿沪的区位优势,地处“一带一路”、中国沿海开放带、长江经济带交汇处,区位独特、交通便捷。“三平台”即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综保区、国家一类口岸的开放优势。

  港区已经形成“4+3+1”的现代产业体系,即智能装备、功能材料、清洁能源、健康诊疗,电力能源、轻工造纸、石油化工和物流贸易。同时集聚了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美资企业三大特色企业集群。其中,17家世界500强企业共计投资25个项目,总投资超300亿元;18家中央企业共计投资29个项目,总投资超290亿元;30家美资企业共计投资34个项目,总投资约150亿元。

  围绕“沿江先进制造基地、临港现代物贸园区、滨江新兴港口城市”的发展定位,港区将重点打造“六基地、四中心”,即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化、新兴产业高端化、科创产业规模化,着力打造智能装备、功能材料、清洁能源、健康诊疗、家化用品、高档润滑油六大百亿级产业和港口航运物流运营中心、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中心、知名品牌物贸结算中心、楼宇经济创新创业中心四大物贸中心,加快实现“千亿制造、千亿物贸、百亿税收”的发展目标。

区位交通
太仓港区地处中国沿海开放带和长江经济带的交汇处,处于接轨上海的最前沿和长三角经济的中心位置。

     太仓港区距长三角地区主要城市市中心距离及车程:

      至上海市中心距离50公里 车程约45分钟

      至苏州市中心距离50公里 车程约45分钟

      至无锡市中心距离70公里 车程约1小时

      至常州市中心距离100公里 车程约1小时15分钟

      至南京市中心距离200公里 车程约2小时30分钟

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者到太仓市投资与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兴办第三产业;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都欢迎国内外客商前来投资建设。

鼓励发展的主要项目有:

1.石化工业项目;

2.生物工程及医药产业项目;

3.汽车与机械工业项目;

4.电子工业项目;

5.能源和原材料项目;

6.新兴建材项目;

7.轻工制品项目;

8.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9.港口码头(公用码头需与中方合资)、围滩造地等基础设施项目;

10.食品业项目;

11.其它新兴产业项目。

税收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负担。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是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则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将其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区内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5.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6.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知认密集技术密集型的加工出口型企业,经海关批准,可在区内设立保税仓库,海关按实际进料加工出口数量,免征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保税货物转为内销时,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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