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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经济开发区 泰州经济开发区
园区介绍
园区鸟瞰 园区近照 园区布局图
园区信息
泰州经济开发区

区域:江苏 泰州

级别:省级

地址:江苏,泰州,泰兴市

联系人:贾先生

电话:181163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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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6966 服务级别:
      泰州经济开发区创办于1992年,1996年经江苏省政府批准为省级经济开发区。200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泰州组建成立国家级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经济开发区目前为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属功能园区之一,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

      区域作为泰州市开放开发、吸引投资、发展经济的主要阵地,泰州经济开发区致力于打造产业、营造环境、完善功能,承接国内外资本和项目落户,经济国际化水平连年攀升,正成为长三角地区加速崛起的一支新军。

      区位优势明显 泰州境内有京沪高速、宁通高速、宁靖盐高速、启扬高速等4条高速公路。江阴长江大桥和泰州长江大桥是泰州连接苏南和长三角地区的两条大通道。泰州火车站有多条始发线路,可直达北京、深圳等国内大中城市。距泰州主城区仅20公里的扬州泰州机场,于2012年5月8日正式通航,有北京、广州、深圳、成都等多条航线。

      功能配套完善 泰州出口加工区坐落在泰州经济开发区内,规划面积1.76平方公里,已吸引台湾纬创、巨腾、可成等重大外资项目落户。为出口加工区配套的光电产业园标准厂房、生活配套区初具规模,可容纳上百家配套企业入驻。餐饮、娱乐、休闲等商贸设施逐步完善,学校、医院布局合理。区内污水处理、热电联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产业定位明确 当前,泰州经济开发区正在完善产业规划,大力推进产业招商,进一步形成产业集聚效应,重点发展新光电、新能源、新机电、新材料以及现代服务业,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服务优质到位 围绕产业发展方向,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向优势产业集聚。土地计划优先向大项目、好项目倾斜。对投资体量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大力推行全方位、专业化、一对一的服务,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真正把客商当亲人,把事业当家业。
土地信息
区位交通
公路:宁通、广靖、宁靖盐、京沪、江海高速及328国道覆盖全境。江阴长江大桥以及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使泰州全面融入上海、南京2小时经济圈和苏锡常1小时经济圈。

航空:距上海浦东国际机场3小时车程、距南京禄口机场2小时车程、距无锡硕放机场1小时车程

公共交通:途径泰州经济开发区公交有线路有:3路、10路、12路、19路、20路、116路
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一、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b.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c.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d.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四、从区外进入综保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五、区内企业生产等使用的电、气的增值税可退税。
     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追回已退的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七、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源于综保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优惠提供资金设备或提供先进技术的,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九、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监督管理方面
     一、海关对综保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二、海关对进、出综保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国检部门在口岸和综合保税区之间实行一次性检疫、检验,即在综合保税区检疫、检验的,不再在口岸检疫、检验。
     三、综保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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