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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十个不准五个必须
发布日期: 2019-09-12     查看:2337
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加强对出租厂房的安全生产管理,12月5日下午,海润街道在街道文化活动中心会议室召开“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会(扩大会议)。辖区内所有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此次会议。街道党工委书记舒军、办事处副主任包美芬出席会议。此次会议由办事处主任章海滨主持。会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包美芬传达了县“厂中厂”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重点解读了《三门县“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中厂房出租“十个不准”和“五个必须”,并对接下来的整治工作进行部署。街道党工委书记舒军强调,“厂中厂”安全生产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是一次从市到县自上而下的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要切实按照厂房出租的“十不准”“五必须”要求抓好整治。各“厂中厂”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标准,积极做好配合,该关停的关停,该整治的整治,务必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整治。会后,舒军、章海滨带队到企业指导“厂中厂”企业整治工作。“厂中厂”整治要求整治时间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整治范围辖区同一厂区内经出租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整治标准(一)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十个不准”:1.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的厂房;2.不准出租未依法办理建设规划合法手续且未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厂房;3.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9.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企业;10.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二)出租厂房要符合下列“五个必须”: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文稿:陈芊芊编辑:包莉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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