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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抽审规则
发布日期: 2018-11-29     查看:3235

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抽审规则_土地评价

  1.目的

  为引导土地估价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质量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激励和约束会员机构执业行为,提升行业整理服务水准,特制定本规则。

  2.对象

  报告抽审以协会注册会员机构为单位,对象为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3.评审依据

  (1)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2)现行行业技术规范,包括《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农用地估价规程》(TD/T 1006-2003)等;

  (3)行业内部操作守则——《广东(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

  4.机制

  总体机制:行政指导、协会组织、专家领衔、合作开展。具体为:

  (1)职能分工。学术委员会组织,秘书处专业研究与发展部协助实施。

  (2)评审程序。实行两级审查制度,即专家独立评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3)抽取方式。由学术委员会制定规则,于各会员机构上报的年度业绩中抽取不同用途、不同时间段、不同估价目的、不同区域的大宗土地评估报告。

  5.使用

  本规则主要用于评估标的位于广东省范围内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的评审,含广东省土地估价机构及在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的土地估价分支机构。

  6.工作纪律

  (1)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专家均需独立、公正、客观,恪尽职守;

  (2)参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评审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对报告进行拷贝,不得在任何刊物或媒体上发表、利用;

  (3)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履行各自的职责。

  7、罚则

  (1)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由协会领导及秘书处进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评审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故意不遵守评审规则或者故意泄密者,将取消专家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权 责

  1.学术委员会职责

  (1)建立机制。拟定报告抽审的组织形式、审核机制和具体方式。

  (2)制定规则。包括报告抽取原则及方式;遴选专家机制及要求;报告评审标准等。

  (3)组织管理。监控报告评审的过程,指导评审方法。

  (4)复审报告。对需要复审的报告进行复审。

  (5)形成结论。形成评审结果报告,以内部文件形式在协会存档。

  2.秘书处专业研究与发展部职责

  (1)报告抽取。根据拟定的抽取方式和时间要求,选定被抽审的机构及被抽审报告,通知、检查、督促机构上传报告。

  (2)专家抽取及联系。根据规则和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并负责与专家联系。

  (3)结果汇总与反馈。接收专家评审结果,汇总后反馈给学术委员会,形成初步分析报告。

  (4)工作记录与纪要。详细记录每个抽审环节,做好评审工作纪要。

  (5)资料整理与存档。通过管理土地估价报告年检系统对年检材料及电子档案进行管理。

  3.评审专家权责

  3.1评审专家权利

  (1)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聘请;

  (2)自主决策评审结果,不受他人干扰;

  (3)有权接受相应的评审报酬;

  (4)其他在评审保密协议上界定的权责。

  3.2评审专家责任

  (1)按照评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评审要求详见《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

  (2)亲自审阅、评判报告,不委托他人代行;

  (3)在报告评审结果表上签字,对个人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

  (4)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结果;

  (5)按照评审保密协议的约定承担保密责任。

  三、准 备

  1.制定规则

  1.1确定抽取原则

  (1)随机性原则。排除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在抽取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报告,抽审中尽可能涉及到不同估价目的、不同用途、不同基准日、不同区域的评估标的,具体方式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2)周期性原则。确定每一年度(上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度前三季度)为一个抽审周期,在每个抽审周期内,保持抽审规则的相对稳定。期间可对抽审规则进行修订,一般情况下待下一个抽审周期执行,亦可根据形势需要立即执行。

  (3)全覆盖原则。在每个抽审周期内,对每家注册机构至少抽审一次。

  1.2确定抽取时点

  年检所需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抽取时点为每年的第四季度,具体时点按照注册年检的通知规定。

  初始注册及变更执业范围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抽取时间一般为各季度末。

  根据投诉或者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开展的土地估价报告评审工作根据有关要求确定抽取时点。

  1.3确定抽取数量

  (1)抽取机构数量。年检抽取的机构数量为所有会员机构及其分公司,其他根据工作要求确定。

  (2)抽取报告数量。对每家备查机构随机抽取3份以上技术报告,对有投诉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审查全部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分支机构被抽取报告的数量为1~3份。

  2.抽取报告程序

  抽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抽取估价报告编号并通知上传。专业研究与发展部根据学术委员会确定的抽取方式,选定抽取估价报告,并于12:00之前通过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公示、手机短讯、电话、传真等方式确保通知到机构,要求当天寄出或者上传抽中的报告,并通知注意事项。

  (2)各机构收到报告抽检通知后,应于当日将被抽检的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附件的复印件通过EMS或当地邮局快件挂号寄出,邮戳日期须与通知日期一致,否则不予评审。如要求报送电子版的,须于当天24:00点之前发出。

  (3)检查签收报告。专业研究与发展部收到报告后,应检查:(1)邮寄报告的邮戳登载日期与通知报送日期是否一致,邮件封装是否牢固等,并在抽审报告清单中记录,妥善保存;(2)以电子方式报送的报告,发送时间必须在当天24:00之前发出,当天的收件记录做固化处理。

  (4)纸质报告拆封。抽审报告必须在评审当天由评审专家公开拆封。

  3.确定专家

  3.1评审专家

  3.1.1基本要求

  (1)为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成员。

  (2)关心本行业发展,自愿参加评审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做到独立、客观、公正。

  (3)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估价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3.1.2确定程序

  根据拟评审报告书数量和报告标的所在地的位置、类型,抽取合适的专家,通过电话等方式落实受聘事宜。

  3.2复审专家

  复审专家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同样遵从回避原则。

  4.配送报告

  4.1分配方式

  专业研究与发展部负责将每个机构所提交的报告交由三名以上的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报告分配时应尽可能回避专家与被评审机构之间的利害关系。

  4.2电子报告送审

  专业研究与发展部负责将待审报告按照选定分配方案归入报告评审系统评审专家独立电子帐号下。

  四、评 审

  1.评审目的

  评审目的在于树立行业质量标准,指引从业人员高质素、规范作业,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准。

  2.评审原则

  (1)客观性原则。评审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

  (2)针对性原则。根据报告中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评分。

  (3)统一性原则。评审报告时应采用统一的尺度,不偏颇。

  (3)全面性原则。对报告进行全面分析、系统地把握和评价,权衡分值差距是否真实反映报告质量差异。

  3.评审组织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原则、评审要求等,专业研究与发展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4.评审要求

  (1)严格按照《广东省土地估价技术报告评审标准》要求进行评分。

  (2)评审时注意保持尺度统一,评分结果公平、公正。

  (3)报告评审任务量大,时间紧迫,评审专家需保证专时专用,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5.评审程序

  (1)确定评审专家,并签订保密协议。

  (2)专业研究与发展部组织专家集中评审,仅涉及电子版报告,可组织网上集中评审。

  (3)评审专家在规定的评审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报告评审任务。

  (4)实时复审

  评审过程中,由考试注册与教育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专业研究与发展部实时跟踪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如果某份报告得分与该机构平均分差异大于10分,请专家再次独立复审。

  (5)专家在报告评分表上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五、复 审

  1.复审目的

  以评审结果为分析对象,全面把握评审总体情况,通过针对性复审,消除或减少评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

  2.复审原则

  (1)全面性原则。对评审结果进行全面、系统把握和评价,权衡初审评分是否真实反映了报告质量。

  (2)客观性原则。学术委员会应对评审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

  (3)对比性原则。将每位专家的评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和原因;或将不同等别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判断评审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报告的质量差距。

  (4)针对性原则。根据评审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复审。

  3.复审组织

  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复审原则、程序、要求等,并对报告进行复审;专业研究与发展部协助实施。

  4.复审程序

  (1)评审结果分析。专业研究与发展部通过对评审结果及评分表进行分析,列出需要复审的机构清单,简要介绍需要复审的原因,提交学术委员会。

  (2)确定复审报告。学术委员会决定复审初审报告或者重新抽取估价技术报告,对重新抽取者确定抽取的原则,由秘书处专业研究与发展部抽取报告并通知机构寄送或发出电子版,时间规定与初审相同。

  (3)学术委员会复审报告并形成复审结论。学术委员会对复审报告重新评分,并与原评分表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及原因,形成复审结论。

  5.复审要求

  (1)审核评审结果,一般仅对以下几类报告进行复审:1.专家评分与该机构抽检报告的平均分差异超过10分;2.总评分在60分以下;3.机构对评分有异议的;4、有必要复审的其他情形。总体复审比例宜控制在10%以内。

  (2)复审时需重新评分,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维持原评审结果;取评审专家结果之一;取复审结果等。

  (3)对报告中存在问题进行概括和分类。如普遍性问题、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等。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人:土地出售 标签: 上海土地 江苏土地 浙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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