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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发布日期: 2018-11-28     查看:3173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_土地规划

  第1节 术 语

  1.1 “六线”控制体系

  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

  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

  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 绿线

  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

  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

  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

  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

  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

  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1.2.2 密度2区

  除密度1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1.2.3 特定管理控制区

  根据城市规划及管理情况执行不同于所在密度分区的控制标准:包括《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要地区和县级市内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控制区,以及因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需要进行特别控制的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以上各密度分区详见规划附图。

  1.3 中心镇

  指区位条件优越,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人口规模,交通通信条件便利,对周边发展较强的带动作用,经广州市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建制镇。

  1.4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较完整地反映和体现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或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重要地下文化埋藏区等单位及其周边保护控制区域。

  1.4.1 核心区

  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或保护规划确定的的范围。

  1.4.2 建设控制区

  指核心区以外由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建设的范围。

  1.4.3 风貌协调区

  指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由保护规划确定与其环境要求协调的范围。

  1.5 中心村

  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辖下的行政单位。

  1.6 城市家具

  指城市开敞空间内以外的城市道路、广场、建筑退让地带、城市绿地设置的,供公众休息使用且具有观赏功能的雕塑、休闲健身设施、建筑小品、电话亭、饮水机、垃圾筒、灯具等公共设施。

  第2节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2.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概述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分为: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城市设计贯穿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各阶段。编制各阶段城市规划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法律(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3节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3.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包括: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2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辖区,含市辖各区、各代管县级市和特定管理区的全部区域。

  3.3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3.3.1 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是研究和原则确定广州市全市域范围内的长远发展定位、目标、战略及纲领性文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3.3.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城市的长远发展战略,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规划期限。

  3.3.3 主要规划内容

  1 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

  2 论证和原则确定城市规划发展战略目标,确定适宜的人口规模及建设用地规模。

  3 论证和制定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包括确定城乡土地利用的规划目标、区域及城市发展战略、空间布局总体发展布局取向、功能分区、人口分布和生态绿地系统,及制定土地利用的规划政策。

  4 论证和制定城市生态环境发展战略,包括确定生态建设战略目标、生态结构、生态政策区划及控制导则。

  5 论证和制定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包括确定交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制定包括空港、海港、铁路、城市快速轨道、高快速道路、物流中心、客流中心等组成的综合交通发展策略。

  3.3.4 规划成果

  1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3.5 规划调整

  1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价和动态更新,并可对不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内容作局部调整。

  2 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一般每3-5年修编一次。

  3.4 城市总体规划

  3.4.1 规划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3.4.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4.3 主要规划内容

  1 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 确定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和城市规划区范围。

  3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分区中心位置。

  4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及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5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防灾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6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7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8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9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10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11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镇的各项主要用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12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13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

  3.4.4 强制性规划内容

  1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资源、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3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系统。

  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定的控制原则和规定。

  5 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和地下空间资源的导控;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6 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

  3.4.5 规划成果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4.6 规划修编及局部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3.5 近期建设规划

  3.5.1 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步骤,是城市近期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和空间布局,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提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的意见。

  3.5.2 规划期限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3.5.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 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4) 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防灾工程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5)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6) 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2 指导性内容

  1) 提出城市广场、主要城市出入口等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建设意见。

  2) 提出旧城改造、城中村、新城市发展区等城市重要地区的近期建设措施。

  3)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3.5.4 规划成果

  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3.5.5 实施计划及规划调整

  1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计划(含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2 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调整近期建设规划。

  3.6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3.6.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项专项规划应相互协调。

  3.6.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3.6.3 规划内容

  专项规划内容主要包括:

  1 城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2 城市居住用地专项规划;

  3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4 城市工业用地专项规划;

  5 城市仓储用地专项规划;

  6 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7 城市对外交通专项规划;

  8 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

  9 城市园林绿地专项规划;

  10 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环卫、消防等城市设施专项规划;

  11 城市防灾设施专项规划;

  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

  13 城市水系专项规划;

  14 全市性宏观城市设计。

  3.6.4 规划成果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其深度要求参照城市总体规划。

  3.6.5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城市规划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

  第4节 分区规划阶段

  4.1 分区规划阶段

  包括:片区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建制镇(中心镇)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

  4.2 片区发展规划

  4.2.1 规划任务

  片区发展规划是对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在不同发展片区的深化落实,确定各片区的协调策略与规划行动纲领,使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之间更好地衔接。

  4.2.2 片区划分

  广州市分为花都片区、南沙片区、从化片区、增城片区、都会片区,根据各片区的实际发展需要,可分别编制片区发展规划。

  4.2.3 强制性规划内容

  1 确定片区的功能、发展目标。

  2 建设人口及用地规模。

  3 确定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六线”控制体系的框架:

  1) 根据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控制界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划定紫线,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控制政策。

  2) 原则确定片区综合交通系统,划定红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控制道路及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并限定各类控制线沿线建(构)筑物的设置条件。

  3) 原则确定生态绿化系统规划,划定绿线,并制定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政策。

  4) 原则确定水域及相关控制范围,划定蓝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

  5) 原则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系统规划,划定黄线,并制定相应的规划控制政策,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6) 原则确定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及结构性控制要求、城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划定黑线,按土地利用与保护方式、开发强度划分政策区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引导和控制政策。

  4.2.4 规划成果

  片区发展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含电子文件)。

  4.2.5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对片区发展规划进行规划修编或局部调整。

  4.3 分区规划

  4.3.1 规划任务

  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上层次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规划范围,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建设总量控制、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配置作出进一步规划安排,为城市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下层次规划提供依据。

  4.3.2 规划范围

  都会区应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规划范围;都会区的建制镇(中心镇),应当纳入分区规划;都会区外的行政区、特定管理区和县级市、重要地区、主要建成区根据需要可编制分区规划。

  4.3.3 强制性规划内容

  1 土地利用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内容包括:

  1) 按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和《广州市用地分类标准》确定分区内用地的使用性质,划分到中类。

  2) 确定市、区、街道(镇、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规模及其用地范围。

  3)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广场、社会停车场位置、规模和控制范围;确定主要交叉口的形式、控制点标高和坐标以及基本交通组织方案。

  4)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系统、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

  5) 确定主要市政基础设施的位置、规模和用地范围,确定市政工程干管的走向、管径、敷设方式和服务范围。

  6) 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内容。

  2 建立包括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六线”规划控制体系。划定适建与不适建的用地界限,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3 划定城市规划管理单元并提出强制性控制要求。应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城市分区的规划管理单元,形成规划分区——行政街道——规划管理单元三级层次结构。

  4.3.4 规划成果

  分区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4.3.5 规划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程序对分区规划作出修编或局部调整:

  1、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产生较大影响的;

  3、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分区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在对分区规划实施的定期检讨过程中,因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

  4.4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4.4.1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规划任务是落实上层次规划提出的各项规划要求,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三区”、“六线”的规划控制体系,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及空间布局结构,统筹安排城镇各类用地,合理配置基础设施。

  4.4.2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中心镇)应制定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

  4.4.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确定城镇用地规模、发展方向,提出土地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置换和整理要求,确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划定中心镇镇域整体范围内的不准建设区、非农建设区和控制发展区的“三区”范围及城镇拓展区规划控制黄线。

  确定城镇主要道路的走向,站场、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用地范围、位置等,划定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

  确定主要水系、岸线控制要求,以及防洪标准和防洪堤走向,划定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

  确定区域绿地、环城绿带、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必须严格控制和保护地域的用地界线和控制要求,划定生态绿地规划控制绿线。

  确定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及其它重要历史地段的控制范围和保护措施,划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控制紫线。

  确定变电站、燃气储气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或垃圾焚烧厂、水厂、发电厂、电信等重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位置和用地界限或通道,划定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

  确定城镇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和强制性规划要求。

  2 指导性内容

  统筹安排城镇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布局指导原则。

  制定旧区改建、村庄迁并、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结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的步骤、措施和方法。

  4.4.4 规划成果

  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在建制镇(中心镇)总体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主体应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分区规划成果技术标准的要求,完成相应范围的分区规划成果,在分区规划进行动态更新时纳入。

  4.4.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涉及到建制镇(中心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建制镇(中心镇)进行修编或重大调整:

  1) 因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建制镇(中心镇)的建设和发展产生影响的;

  2) 因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3)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建制镇(中心镇)作非重大调整,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4.5 专项规划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指与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同步编制的有关专业的规划,部分专项规划也可以在分区规划阶段的城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

  分区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参照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其规划成果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5节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村规划和专项规划。

  5.2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2.1 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分区规划阶段的各项城市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的规划控制要求,作为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直接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2.2 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规划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以及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5.2.3 强制性内容

  1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及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2 规划地段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 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4 规划地段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

  5 规划地段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级)、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市和政公用设施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布局及建设要求,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市政通道)的用地种类、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及要求,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6 城市主、次干道的功能分级、道路红线范围,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的形式、用地范围及控制要求,公共停车场(库)和公交站场的用地规模和范围;

  7 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物与规划道路退让距离;

  8 其他规划认为与公众重大利益相关的指标、规定等。

  5.2.4 规划成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包括法定文件、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

  分区规划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2.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或对其法定文件进行局部调整:

  1) 上层次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2)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的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3) 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显缺陷的;

  4) 因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分区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规划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关程序要求。

  5.3 中心村规划

  5.3.1 中心村规划的任务是合理确定村建设用地规模,明确村域内城市建设用地、中心村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详细规定村建设用地的用地布局、各项控制指标及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5.3.2 规划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中心村应编制中心村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村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5.3.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确定中心村的性质及村建设用地的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

  2) 规定规划范围内村建设用地中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各地块允许的土地使用强度(以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为控制指标)。

  3) 规定村建设用地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重要地区的建筑材料等控制指标及要求;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4) 确定主要路网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 指导性内容

  1)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材料等要求。

  2)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建议。

  5.3.4 规划成果

  中心村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3.5 规划调整

  1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起中心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产生重大变更,需要对中心村规划进行修编或作出重大调整:

  1) 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规划地区发生影响的;

  2) 经国家、省、市批准设立的重大项目的需要;

  3) 因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

  2 根据城市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际需要,可以对中心村规划作非重大调整,包括土地利用性质不超越兼容性范围的调整,土地开发强度、配套设施和道路交通的规划指标和要求的变动幅度较小的调整等,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关程序要求,且只能在中心村规划批准满一年后进行。

  5.4 专项规划

  5.4.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微观城市设计、城市夜景照明系统(光亮工程)规划、户外广告规划、雕塑(含公共艺术品、纪念碑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等。

  5.4.2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调整等依据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进行确定,并在上一层次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其规划成果应与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相协调。

  5.4.3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

  1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规划任务是落实广州市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有效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合理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维护其传统格局、建筑特色和整体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2 规划范围

  1)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或广州市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2) 新发掘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保护区)和特定管理控制区,可以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划定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并制定保护规定。在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建筑或土地开发等时,应当遵循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核心区内的建筑与环境均应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对建设控制区应制定严格保护和维修必须遵循的规定。

  对风貌协调区的各个地块应制定具体的控制图则,明确土地使用性质、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系统、地块开发强度、建筑形式等。

  2) 指导性内容

  提出保护街区旧肌理的方法;重现街区传统生活氛围的整治方法;挖掘文化内涵、提高旅游品质的手段;疏减人口密度、完善土地用途、消防安全及交通组织;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配套的更新措施等保护和更新的原则。

  为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所需的其它指导性规划内容。

  4 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5 规划调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加强保护工作及公众重大利益的需要确需调整的,需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第6节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6.1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环境整治规划。

  6.2 修建性详细规划

  6.2.1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任务是参照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片区发展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而编制,用以指导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6.2.2 规划范围

  净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6.2.3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各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2) 各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3) 特定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

  4) 各地块的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5)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6) 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控制指标。

  2 进行建设条件分析,按照上层次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地块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建筑物功能、道路交通等环境因素。

  3 进行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根据建设条件分析,进行建筑物、道路、绿地等的规划设计,并明确以下内容:

  1) 规划总用地、各类可建设用地及其他规划用地范围及面积,规划总用地的坐标;

  2) 各类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建筑体量、建筑层数、位置及编号等;

  3) 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距离、架空层、地下建筑的位置、层数及范围;

  4)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类型、设置的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

  5)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6) 不同等级道路及其主要控制点的坐标、转弯半径,规划河涌中线交点、拐点坐标、中线转弯半径,规划高压线、珠江导治线坐标;

  7) 立交、江河、地上地下管线、铁路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宽度;

  8) 各类绿地的面积和范围及规划布置;

  9) 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建筑面积(户数、每户建筑面积)及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

  10) 可对花坛、休息椅等城市家具进行定点布置;

  11) 规划用地平衡表、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建筑明细表。

  4 进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反映以下内容:

  1) 道路系统等级及结构;

  2) 交通组织及交通流向、公交站点等的布置;

  3) 大型公共建筑的交通组织及与城市道路系统的关系;

  4) 各级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拐点和交点坐标、控制点路面标高、道路坡度、道路断面;

  5) 停车场(库)的位置、范围、出入口位置、宽度、长度和坡度、地面临时停车的布点,规划自行车、机动车库明细表及汇总表;

  6) 人行天桥、隧道、无障碍通道的位置、宽度及与道路系统或建筑物的衔接方式及桥面、桥底的控制标高;

  7) 进行竖向规划设计,反映规划范围内不同地面、建筑物、室内外地坪标高,主要道路变坡点、控制点标高、道路坡向、坡度、地面水排水方向,标注步行道、台阶、挡土墙、护坡、排水明沟等。

  5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或工程管线设计,主要内容如下:

  1) 预测规划用地范围内各专业管线工程的负荷;

  2) 调查、分析现状管线设施,协调落实各专业管线工程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明确为规划用地范围提供服务的管线设施的来源、去向以及与规划用地范围的管线的衔接关系,并提出现状管线设施的保护和迁改方案;

  3) 规划布置工程设施,明确其功能、规模(容量)、数量、位置、用房(或用地)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4) 规划布置工程管线,明确其功能、规格、数量、敷设方式、位置、控制高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6.2.4 规划成果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规划图纸

  6.2.5 规划调整

  因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调整:

  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发生变更;

  2 上层次规划进行重大调整而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发生影响的;

  3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4 用地单位主动要求调整,其调整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政策及程序要求,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6.3 环境整治规划

  6.3.1 环境整治规划的规划任务是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管理需要,在短时期内绿化、美化城市景观,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环境整治规划是以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详细规划为指导编制的过渡性规划,通过明确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对新、旧建(构)筑物采取拆除、保留、改造、整饰、置换和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解决当前局部地区、路段的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达到环境整治及美化的目的。

  6.3.2 规划范围

  根据环境整治任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环境质量较差的实际情况、重要建(构)筑物周边景观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定具体的整治地区、路段和地块。

  6.3.3 规划期限

  环境整治规划是近期的、过渡性的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年。

  6.3.4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1) 明确拆除、保留、新建、改造、整饰、合并、置换和临时改变建筑物及用地的使用性质等各项整治措施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期限,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2) 明确交通组织、停车泊位、开敞空间(含道路广场、绿地和水体等)、拆围建(透、复)绿、三线整治、建筑立面整饰、建筑天面整治及绿化、设置城市家具、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等的具体方法和要求。

  2 指导性内容

  1) 对重要地区或者地段的空间形态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建筑风格、色彩、材料、体量设计和园林绿化设计等提出指导性要求;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其它指导性规划内容。

  3 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要求

  1) 临时性建(构)筑物

  临时建(构)筑物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高度不宜超过7米;

  在权属无争议的用地上,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超过拆除的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临路建筑立面的材料应当精良,色彩应当协调;临主干道或者位于商业区并作商业使用的临时建筑,首层应当采用大面积(立面)通透材料,并且进行大开间(面宽)处理。如果需要安装防护设施,应当统一设置通透不锈钢卷闸;

  临主干道或者位于商业区并作商业使用的临时建筑,应当设置建筑物夜间景观照明系统,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2) 建筑室外附属设施

  室外空调器、附墙抽风机或者防护设施应按规范或者规划要求统一设置。其中,空调冷凝水应当统一收集和排放,防护设施不得安装在窗户外侧。阳台、外走廊及其栏河上不得设置防盗网,阳台或外走廊确需安全防护的,应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防盗门或栏栅;

  建筑物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围墙,原有围墙应当拆除。国家安全机关、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仓库区、文物保护单位、电信调度楼、供电调度楼、箱式变、紧邻“城中村”或者地形高差、江湖河涌边等危险地带,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临时建设通透式围墙、护栏,或以绿蓠相隔;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的,应当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广州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的规定;

  3) 建筑场地及周边

  建筑退缩、退让范围、建筑间距和建筑天面应当实施绿化建设,并且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高与人行道标高的高差不得大于0.3米;

  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应当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装、卸货场地和停车场地;

  应当设置完善的“三废”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场地;

  在居民小区、人口稠密区、仓库区、重要路段或者重要建(构)筑物周边,应当严格控制严重污染环境的餐饮业、维修业的扰民项目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项目;

  4) 其他规定

  对整治前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的位置、平面、立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质量、面积、层数、高度及装修情况应当通过登记、丈量、拍照、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涉及国家安全、消防安全、环保、人防、疾病预防与控制、通讯、航空、航道、市政设施、绿化和文物等问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3.5 规划成果

  环境整治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则以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6.3.6 规划调整

  1 环境整治规划是近期性、临时性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规划期满后自动失效。

  2 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过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调整:

  1)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或政策发生变更的;

  2) 上层次城市规划依法调整而对环境整治规划发生影响的;

  3) 因公众重大利益需要的。

  4) 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第7节 城市设计

  7.1 城市设计体系

  包括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和各层次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

  7.1.1 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分为宏观城市设计和针对城市重点地区编制的微观城市设计。

  7.1.2 宏观城市设计、微观城市设计应和相应阶段的城市规划相互协调,交叉的内容必须一致。

  7.2 宏观城市设计

  7.2.1 宏观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整体空间景观环境具有结构性影响的范围展开的城市设计。

  7.2.2 规划任务:通过研究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和物质空间等宏观层次的控制因素,从整体上确立设计范围内的城市结构、城市形态、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建立长远的城市可视形象的总体目标,确立具有特色的城市形态与人文活动的框架。

  7.2.3 宏观城市设计应与相应的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等相互配合、紧密协调,其主要内容宜纳入相应规划的规划文本中。

  7.2.4 规划范围

  宏观城市设计的规划范围可涉及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三个层次所覆盖的范围以及某一主题所涉及的跨分区的范围。

  7.2.5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宏观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内容主要为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即以图示、表格和条文的形式,简明扼要地表达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和控制要点,包括:

  1) 确定城市空间结构;

  2) 确定城市景观体系,包括城市景观特征、景观结构及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

  3) 确定重点地区与一般地区的划分与控制要求;

  ? 确定重点地区的划分原则;

  ? 确定体现和影响城市结构与景观的道路、区域、节点、标明位置范围及其控制原则;

  ? 确定各重点地区的景观、环境、人文特征及保护与控制原则;

  ? 确定一般地区的城市设计的控制原则。

  2 指导性内容

  1) 城市设计说明图则。

  城市设计的目标与构思;

  城市空间形态结构分析;

  城市景观体系分析,包括对自然景观、人工景观的分析,以及人文特色景观在城市物质空间景观中的体现。

  7.2.6 规划成果

  宏观城市设计的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导则、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7.2.7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城市设计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7.3 微观城市设计

  7.3.1 微观城市设计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

  7.3.2 微观城市设计的规划任务是根据宏观城市设计的原则,结合相应层次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重点地区的城市空间景观及相关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确定空间景观环境特征及其构成与分布,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设计指引。

  7.3.3 市中心、各区中心、各建制镇(中心镇)文化中心,主要道路,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广场及步行街,滨水地区,重要风景旅游区以及宏观城市设计所确定的重点地区,可编制微观城市设计。

  7.3.4 规划内容

  1 强制性内容

  微观城市设计的强制性内容主要为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即以图纸和条文、表格的形式,表达城市设计的控制体系,包括:

  1) 确定城市空间形态结构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包括空间结构系统、空间单元系统、空间节点系统、界面系统、路径系统等。

  2) 确定城市设计要素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包括:

  ? 空间要素:确定建(构)筑物的高度控制、空间结构、空间单元、空间节点、界面、路径等内容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 环境要素:确定绿化配置、场地形式等环境设施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 建筑要素:确定建筑的主要轴线和景观朝向、形体、体量、材料、色彩等内容的控制原则和要求。

  ? 重要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广告及招牌标识、雕塑小品、灯光灯具、材料、色彩、景观、照明等的控制原则提出强制性要求。

  3) 明确城市设计内容与相关层次城市规划的衔接与落实,从土地利用、道路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提出实施策略。

  2 指导性内容

  提出体现空间要素、环境要素、建筑要素等控制要素要求的意向性方案。

  提出重要节点的设计构思和意向性图则。

  根据规划地区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广告及招牌标识、雕塑小品、灯光灯具、材料、色彩、景观、照明等的建议。

  7.3.5 规划成果

  微观城市设计的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图则、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7.3.6 规划调整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城市设计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政策要求;

  2 与上层次城市规划要求没有矛盾,调整后仍与分区规划的规划管理单元的总体要求相符;

  3 不损害公共利益;

  4 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7.4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

  7.4.1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是宏观城市设计、微观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与实施。

  7.4.2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的规划范围与相应阶段的城市规划相同。

  7.4.3 主要规划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中的城市设计的主要规划内容为: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组团分布及其相互关系,城市景观发展的特征,城市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城市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城市物质空间中的体现,以及能够体现上述特征及结构的重点地区。

  2 分区规划阶段中的城市设计的主要规划内容:为城市总体空间结构在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落实,及指导下一层次的规划设计,即确定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空间结构及其与周围区域的关系;城市景观特征在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体现;各景观要素的特征、构成与分布,片区、分区规划范围内的人文环境特色及其在城市物质空间中的体现;确定自然景观对地形、地貌的利用提出要求和人文景观及城市文化特色的保护与利用;确定景观视廊及空间轴线;确定重点地区的特征、范围及其分布;确定主要景观节点、主要街道、堤岸等重要景观界面的设计;提出重点地段的建筑景观形态特征;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确定片区、分区的道路、绿化和水体等系统;对主要人流集散点的空间布局和交通组织提出指导性意见。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中的城市设计的主要规划内容为:确定设计范围的空间景观特征及其构成;确定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布局和形态结构,规定主要公共开放空间的范围并提出控制原则;确定建筑群体的景观特征、空间形态布局及其外部空间的环境设计要求;确定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体量、色彩、风格、高度、外墙材料等方面的控制原则和要求;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传统街区及相邻地区的范围、保护与更新的控制原则;确定重要空间节点的概念设计和控制要求;确定建筑物公共通道的位置、尺度与标高的控制要求;提出环境小品及街道家具的设计意向。

  7.4.4 规划成果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成果主要包括城市设计图则、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应纳入到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成果中。

  7.4.5 规划调整

  各阶段城市规划中的城市设计不作单独的调整,应纳入到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的修编或局部调整中。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人:土地出售 标签: 上海土地 江苏土地 浙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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